第一部分 政策公告
普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政策公告
一、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主要优惠政策
1. 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 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3. 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招录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学历、专业等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可设置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具有本市、县户籍或在本市、县长期生活的高校毕业生。
4. 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专业等条件,可以拿出一定数量岗位面向本县、本市或者周边县市户籍人员(或者生源)招聘;乡镇事业单位招聘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县级事业单位招聘硕士以上高校毕业生,以及招聘行业、岗位、脱贫攻坚急需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面试、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可以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
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5. 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本科、高职(专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三年代偿完毕。
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吸引和鼓励本地所属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三、基层就业户口档案政策
7. 落实省会及以下城市放开对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的规定,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就业可根据需要自愿迁移户口。人事档案按规定转至就业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有关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
四、中央基层就业项目简介
8. 近年来,中央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引导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主要包括:“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五、中央基层就业项目优惠政策
9. 公务员招录优惠:每年拿出公务员考录计划的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定向招录服务期满且考核称职(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也可报考其他职位。
10. 事业单位招聘优惠:各省(区、市)县乡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拿出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岗位,对“三支一扶”等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专项招聘,并增加工作实绩在考察中的权重,聘用后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对“三支一扶”等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11. 考学升学优惠: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专科)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12. 国家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政策:参加中央基层就业项目的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13. 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14. 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
15. 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年限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到企业就业的,按照规定转接社会保险关系。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
普通高校学生自主创业政策公告
一、税收优惠政策
1.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可按规定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最高可上浮20%,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费政策;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3.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可在创业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总额的10%。对10万元及以下贷款、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免除反担保要求;对高校毕业生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300万元,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
4.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程序: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提交担保和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
三、资金扶持政策
5.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6.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7.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试点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8.享受培训补贴:对大学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四、工商登记政策
9.简化注册登记手续:创办企业,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多证合一”。
五、户籍政策
10.取消落户限制: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创业服务政策
11.免费创业服务: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
12.技术创新服务:各地区、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实验室以及科研仪器、设施等科技创新资源可以面向大学生开放共享,提供低价、优质的专业服务。
13.创业场地服务:鼓励各类孵化器面向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开放一定比例的免费孵化空间。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高校毕业生到孵化器创业给予租金补贴。
14.创业保障政策:加大对创业失败大学生的扶持力度,按规定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毕业后创业的大学生可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
七、学籍管理政策
15.折算学分:各高校要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探索将学生开展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成学分。
16.弹性学制: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可放宽学生修业年限,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
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公告
一、岗位信息服务
1. 教育部会同社会招聘服务机构推出“24365校园招聘服务”,举办各类区域性、行业性、联盟性专场招聘会。高校毕业生可用学信账号登录“国家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https://www.ncss.cn/)或微信搜索关注“国家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ncssfwh)公众号并绑定学信账号,获取求职意向登记、岗位一键搜索、职位精准推荐、在线求职应聘等一站式服务。
2. 各地各高校不定期举办各类线上线下招聘活动,高校毕业生可以通过各地各高校就业指导部门及其网站,获取信息服务。
二、就业指导服务
3. 教育部推出“互联网+就业指导”公益直播课,通过新华网、央视频、学习强国、中国教育电视台等平台,围绕就业形势与政策、职业生涯教育、求职择业指导、行业发展趋势等主题,帮助毕业生答疑解惑。毕业生可通过“24365就业资讯”(ncssweb)公众号获取课程直播信息,通过“国家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https://www.ncss.cn/)学职平台版块回看课程。
4. 组织开展“宏志助航计划”,教育部推出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培训网络平台,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类网络课程,帮助大学生拓展职业视野、了解行业发展和岗位要求、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学生可通过“国家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https://www.ncss.cn/)宏志助航版块进入。符合条件的在校生还可在高校报名参加线下培训。
5. 各地各高校开展线上线下就业指导活动,提升毕业生求职就业能力。毕业生可以在各地各高校的就业指导部门获取指导服务,也可通过“国家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ncssfwh)公众号访问“我的辅导员”与辅导员关联,获取辅导员帮助指导。
三、签约及去向登记服务
6. 教育部推出“全国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与毕业去向登记平台”(以下简称“网签平台”),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可根据高校的要求,选择在线签约和去向登记。平台可通过“国家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https://www.ncss.cn/)网上签约/去向登记版块进入。
7. 毕业生可使用平台完成线上签约/解约、线下签约/解约、登记就业协议信息等,具体操作方式可咨询本校就业部门。
8. 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在网签平台上传就业协议,经学校(院系)审核通过后,完成去向登记。其他去向的毕业生通过平台选择毕业去向类型,按照具体要求填写相关去向信息,上传证明材料,经学校(院系)审核通过后,完成去向登记。
四、查询反馈服务
9. 教育部提供毕业生就业去向查询反馈服务。每年6月-9月,应届毕业生可以登录学信网在“学信档案”中查看本人毕业去向,并可在线反馈信息是否准确。如信息不准确,可备注说明具体情况,由毕业生所在高校根据反馈情况及时更新。
普通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政策公告
一、优先征集政策
1. 大学生入伍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考、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大学生参加体检开辟绿色通道。高校新生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应征;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应征,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参加应征。
2. 报名网址:
全国征兵网
https://www.gfbzb.gov.cn/
3. 报名时间:
上半年
男兵:上年12月1日至当年2月10日
女兵:当年1月1日至当年2月10日
下半年
男兵:上年12月1日至当年8月10日
女兵:当年7月1日至当年8月10日
二、学费资助及优待政策
4.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5. 入伍大学生按规定享受优待政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发放,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
三、升学优惠政策
6. 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约8000人,并向“双一流”建设高校倾斜。
7. 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8. 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9. 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自2022年专升本招生起执行。
四、复学政策
10. 高校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11. 经学校同意,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12. 退役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等课程,可直接获得学分。
五、在部队选拔培养政策
13. 符合条件的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的),入伍1年半以上,可选拔为提干对象。
14. 参加全军统一考试,录取到有关军队院校学习。
15. 优先选取士官。
16. 参加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六、退役后技能培训政策
17. 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和学分银行制度,建立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机制,按规定享受培训资助。
七、退役后就业服务政策
18. 退役后一年内,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可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
19. 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20. 乡镇补充干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时,注重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可以报考面向服役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
21. 教育部在“24365校园招聘服务”活动中开辟退役大学生士兵岗位专区,畅通求职就业渠道。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动员征集局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
河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政策公告
一、基层就业项目简介
近年河南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引导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主要包括:“三支一扶”计划、“选调生”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二、基层就业项目满足条件“三支一扶”计划: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学习成绩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身体健康、满足拟招募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选调生”计划:
近年来我省选调生招录一般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为定向类招录,选调范围是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49所国内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不含选调高校招生分数低于本校统一录取分数线的其他校区或分校、网络学院等,以及委托培养、在职培养、定向培养和非全脱产学习的毕业生),部分国(境)外高校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也可报考。第二批普通类的选调范围是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定向培养、在职培养、委托培养和非全脱产学习的除外),境外高校考生须为硕士以上毕业生,且本科阶段在国内高校就读。具体选调条件以河南省委组织部发布的招录公告为准。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以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为主,鼓励本科师范专业毕业生应聘。同时,应聘者需满足年龄、教师资格等要求。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人员待遇及优惠政策“三支一扶”计划:
1.期满合格落实事业编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自愿留在服务单位的,在单位编制限额内经各县(市、区)“三支一扶”办申报,同级编制、人社部门审核,在核定的事业单位编制内办理入编及聘用手续,并逐级上报编制、人社部门备案,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岗位、工资等相关待遇。服务单位无编制空缺的在本县(市、区)缺编事业单位范围内聘用。不再约定试用期。
2.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
3.考研加分: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
4.定向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三支一扶”人员中定向招录公务员和优先招聘事业单位人员。
5.执业医师考试:符合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规定的支医人员,凭服务地医疗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助办理参加考试手续。
6.住院医师规培: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支医服务的,期满且考核合格后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7.定向遴选:省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时,可从我省招募的“三支一扶”服务期满且考核优秀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岗位人员中定向遴选。
“选调生计划”:
1.定向批选调生的分配安置政策
选调生正式录用后,省直选调生由录用单位进行安置,省辖市市直选调生由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结合个人意愿、专业背景及相关单位编制、职数空缺情况,统筹分配到市直党政机关工作。分配安置情况统一造册登记报省委组织部。
(1)基层锻炼
选调生到岗后,可结合对口关系,安排到乡镇(街道)进行为期2年的基层锻炼(第1年为试用期),所在单位不得延期选派或提前调回。其中,省直选调生第1年到村任职(是中共党员的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非中共党员的任村委会主任助理),第2年在乡镇(街道)机关锻炼;省辖市市直选调生到村任职2年。在村任职期间,履行大学生村官有关职责,按照大学生村官管理,其间不得借调或交流到上级机关,经省辖市党委组织部批准后,可有计划参加县乡集中性工作,但不超过3个月。基层锻炼期满后,原则上返回原单位工作;本人愿意在基层工作的,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经省辖市党委组织部批准,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也可留在乡镇(街道)工作。
(2)任职定级
选调生1年试用期满后,由所在单位会同相关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照《公务员法》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等文件要求,及时进行任职定级和公务员登记;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3)后续管理
选调生职务、职级的后续晋升,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有关要求执行。服务期内有1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或参加急难险重任务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应优先提拔使用。选调生的工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省直选调生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管理,省辖市市直选调生人事档案由所在省辖市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当地各项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4)服务年限
省直选调生在录用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省辖市市直选调生在录用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在本省辖市内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均含基层锻炼时间。
2.普通批选调生的分配安置政策
(1)基层锻炼
普通类选调生正式录用后,由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结合工作需要,统筹分配到各县(市、区)工作,其中,本科生分配到缺编的乡镇机关工作,硕士、博士研究生分配到缺编的县(市、区)直机关工作。法检专项选调生录用后,由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根据编制缺额、工作需要和录用人员情况,统筹分配到市、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工作。选调生到岗后,先安排到村任职2年(是中共党员的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非中共党员的任村委会主任助理),履行大学生村官有关职责,按照大学生村官管理,其间不得借调或交流到上级机关,经省辖市党委组织部批准后,可有计划参加县乡集中性工作,但每年累计不超过3个月。在村任职期满后返回原单位工作。
(2)任职定级
新录用选调生试用期1年,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期满考核,考核合格的,按照公务员法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等要求,及时进行任职定级和公务员登记;不合格的经省辖市党委组织部初审,报省委组织部进一步审核后取消录用。被取消录用的人员,退回毕业院校或由户口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推荐就业,也可自主择业。
(3)后续管理
选调生职务、职级的后续晋升,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有关要求执行。服务期内有1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或参加急难险重任务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应优先提拔使用。选调生的工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服务期内人事档案由所在省辖市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当地各项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4)服务年限
普通类选调生在录用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在本省辖市内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均含到村工作时间。法检专项选调生在录用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在本省辖市法检系统内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均含到村工作时间。新录用人员到岗前就以上内容与所报考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签订《服务基层承诺书》。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1.特岗教师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设岗县(市)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特岗教师年工资性补助水平综合确定。特岗教师在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等方面与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
2.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及“三支一扶”规定有关优惠政策。
3.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可办理入编手续,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
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含在校生)自主创业政策公告
一、税收优惠政策
1.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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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业担保贷款
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按个人不超过20万元,小微企业不超过300万元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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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金支持补贴
3.大众创业扶持项目补助;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及在校生创业并担任项目法定代表人的创业项目,可申报大众创业扶持项目补助。对评选为省级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的,给予2万元至15万元的项目补助;对评选为市、县级优秀项目的,项目补助标准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确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开业补贴: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首次创办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开业补贴省定标准为5000元。
5.运营补贴: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创办的实体入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运营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6.求职创业补贴: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低保家庭、脱贫强疾人家庭、建移立卡脱贫家庭及转疾、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求职创业补贴。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条件的,不重复享受。
7.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毕业年度内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的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四、工商登记政策
8.简化注册登记手续:可通过河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提交完整资料,由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多证合一”。
五、创业服务政策
9.创业培训: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创业实训各一次,并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创业意识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创办(改善)企业培训每人1000元,创业实训每人300元,网络(电商)创业培训每人1500元。
10.技术创新服务: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申试平台和产业化平台等创新服务平台,积极面向大学生开放共享,提供专业化、便利化的低价优质服务。
11.创业场地服务:支持各类孵化载体面向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开放一定比例的免费孵化空间。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地方要对高校毕业生到孵化器创业给予租金补贴。
六、学籍管理政策
12.弹性学制:实施弹性学制,可适当延长学生修业年限,支持在校大学生结合所学专业创新创业,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13.折算学分:各高校要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培训、在线开放课程学习、开展创新实验、参与学科竞赛与课题研究、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
河南省普通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政策公告
一、优先征集政策
1.大学生入伍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考、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大学生参加体检开辟绿色通道。
高校新生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应征,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应征,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参加应征。
2.报名网址:全国征兵网https://ww.gfbzb.gov.cn/
3.报名时间:
上半年
男兵:上年12月1日至当年2月10日
女兵:当年1月1日至当年2月10日
下半年
男兵:上年12月1日至当年8月10日
女兵:当年7月1日至当年8月10日
二、学费资助及优待政策
4.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学费减免,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5.入伍大学生按规定享受优待政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发放,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
6.我省对在校就读学习期间征集入伍的大学生由就读学校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生活费补助,所需费用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解决。(豫政(2016)53号)
三、升学优惠政策
7.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约8000人,并向”双一流“建设高校倾斜。
8.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9.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自2022年专升本招生起执行。
10.对河南省内高校上半年被批准入伍的高职(专科)、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与相关实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享受应届毕业生入伍相关待遇,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豫动(2020)7号)
11.对河南省内高校被批准入伍的高校学生(含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在学校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考上军校(含士官学校)、直接提干、晋升士官的,在河南省“三好学生”评选表彰中优先评选,不受名额限制,颁发荣誉证书、退役复学大学生士兵,复学当年综合测评德育分加10分:高校在综合奖学金(助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评优评先、实习安排等方面优先考虑,在就业创业方面优先推荐和扶持。(豫动(2020)7号)
四、复学政策
12.高校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13.经学校同意,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14.退役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等课程,可直接获得学分。
五、在部队选拔培养政策
15.符合条件的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的),入伍1年半以上,可选拔为提干对象。
16.参加全军统一考试,录取到有关军队院校学习。
17.优先选取士官。
18.参加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六、退役后技能培训政策
19.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和学分银行制度,建立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机制,按规定享受培训资助。
七、退役后就业服务政策
20.退役后一年内,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可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
21.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22.乡镇补充干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时,注重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可以报考面向服役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河南省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务出现空缺时,在本单位编制员额内,根据乡镇编制有关管理办法,主要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单独组织招录,报名数量不足时可招录其他人员。全省政法干警招录时,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定向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豫政(2016)53号)
23.教育部在”24365校园招聘服务“活动中开辟退役大学生士兵岗位专区,畅通求职就业渠道。
24.河南省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公务员考录的优先招录。参加省、市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总分加5分;参加县级、乡镇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豫政(2016)53号)
25.河南省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和国有资产占主导的企业)招工时,安排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定向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豫政(2016)53号)
第二部分 国家和河南省相关文件政策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14号)国发〔2021〕14号
《规划》指出,“十四五”时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主要目标,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健全有利于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完善政策体系、强化培训服务、注重权益保障,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容量,努力提升就业质量,着力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切实防范和有效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不断增进民生福祉,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
《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时期促进就业的基本原则,即坚持就业导向、政策协同,坚持扩容提质、优化结构,坚持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坚持聚焦重点、守住底线。《规划》提出,到2025年,实现到就业形势总体平稳、就业质量稳步提升、结构性就业矛盾有效缓解、创业带动就业动能持续释放、风险应对能力显著增强等目标。
《规划》提出了七项重点任务。一是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不断扩大就业容量;二是强化创业带动作用,放大就业倍增效应;三是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增强就业保障能力;四是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五是推进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六是优化劳动者就业环境,提升劳动者收入和权益保障水平;七是妥善应对潜在影响,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
《规划》从五个方面完善支持保证措施,包括加强党的领导,强化资金保障,提升政策效果,鼓励探索创新,认真组织实施。《规划》要求,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促进就业工作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按规定统筹各类就业资金,提高使用效率,加强对就业政策实施效果的跟踪调查评估,积极探索多种务实有效的实施方式和有用、管用的落实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层层压实责任,抓好任务落实。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摘要
近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
《意见》指出, 大学生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 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 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 提升人力资源素质, 实现大学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意见》提出, 要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 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 建立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强化高校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和素养培训, 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 打造一批高校创新创业培训活动品牌。完善中国国际 “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可持续发展机制, 鼓励各学段学生积极参赛。坚持政府引导、公益支持, 支持行业企业深化赛事合作。
《意见》明确, 要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 优化大学生创新创业环境。校内各类创新创业实践平台面向在校大学生免费开放。鼓励各类孵化器面向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开放一定比例的免费孵化空间。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深入实施创业就业 “校企行”专项行动。完善成果转化机制, 做好大学生创新项目的知识产权确权、保护等工作, 加快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加大对创业失败大学生的扶持力度,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大学生创业风险救助机制。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信息服务, 及时收集国家、区域、行业需求, 为大学生精准推送行业和市场动向等信息。加强宣传引导, 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高校的好经验好做法。
《意见》提出, 要加强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财税扶持和金融政策支持。加大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支持力度。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 做好纳税服务, 强化精准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商业可持续原则对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金融服务,解决大学生创业融资难题。引导创新创业平台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大学生创业项目早期投资与投智。
《意见》要求, 教育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 督促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各项政策的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 积极研究制定和落实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及时帮助大学生解决实际问题。
三、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部署做好 2022 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六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会议精神,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11 月 19 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召开 2022 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网络视频会议, 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 分析研判形势,对2022 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怀进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李忠出席会议并讲话, 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翁铁慧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 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 在各地教育部门、人社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高校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 2021 届高校毕业生就业进展好于预期, 毕业去向落实情况总体稳定。2022届高校毕业生规模预计 1076 万人, 同比增加 167 万人。各地各高校要学习好贯彻好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六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会精神, 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从讲政治的高度、保民生的角度、促发展的要求、办教育的使命, 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努力开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新局面, 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会议强调, 各地各高校要坚决把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提前谋划、及早部署、形成合力。要拓宽市场化就业渠道, 鼓励中小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 引导支持灵活就业, 大力支持创新创业。要开拓政策性岗位, 配合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工作, 组织实施好基层项目, 加大基层社区岗位开发, 着力稳住政策性岗位和市场性岗位的 “基本盘”。要推动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 强化校内岗位信息、各类资源、政策宣讲等就业服务供给, 为毕业生提供不断线和优质便捷的就业服务。要加强就业指导, 做好职业生涯教育和就业实习实践, 开展就业育人主题教育,引导毕业生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要加强重点群体帮扶,启动实施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 按照 “一人一档”“一人一策”要求帮扶就业困难毕业生, 做好高职百万扩招毕业生就业服务。要压实工作责任, 落实 “一把手”工程, 建强工作队伍, 加强宣传引导, 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文件依据: 教育部关于做好 2022 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2021〕5号)
四、锚定 “两个确保”实施 “十大战略”———省委工作会议精神提要
2021 年 9 月 7 日召开的河南省委工作会议指出, 加快建设现代化河南, 关键是要持续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 “四个着力”“四张牌”等重大要求, 把准战略方向、突出战略重点、明晰战略路径, 通过实施一大批变革性、牵引性、标志性举措来育先机、开新局。
两个确保: 确保高质量建设现代化河南; 确保高水平实现现代化河南十大战略: ①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②实施优势再造战略; ③实施数字化转型战略; ④实施换道领跑战略; ⑤实施文旅文创融合战略; ⑥实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 ⑦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⑧实施绿色低碳转型战略; ⑨实施制度型开放战略; ⑩实施全面深化改革战略。
五、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政策
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在专家选拔、人才流动、人员培训、户籍管理、职称评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视同仁。从事科技工作的, 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 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
要为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在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为他们提供保障。公安机关将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 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人力资源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将为其提供集体户口、人事代理、存放人事关系等服务, 同时还将为这些毕业生办理人事关系接转、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党团关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社会保险金缴纳等服务, 实行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 解除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后顾之忧。省会及以下城市简化有关手续, 应届毕业生凭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 《就业协议书》或劳动 (聘用) 合同办理落户手续; 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 (聘用) 合同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 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 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六、特殊群体毕业生的就业举措
(一) 特殊困难群体毕业生就业帮扶举措
为保障特殊困难群体毕业生顺利就业, 河南省委、省政府把就业放在 “六稳”“六保”之首, 在帮助特殊困难群体毕业生就业过程中, 河南省教育厅和各高校建立 “一人一策”帮扶工作机制,通过大数据摸清全省残疾毕业生和建档立卡低收入家庭毕业生底数, 坚持 “重点关注、重点推荐、重点服务”; 联合省残联共同启动开展 “跟踪帮扶保就业”专项活动, 争取有就业意愿的残疾毕业生和建档立卡低收入家庭毕业生能够顺利达成就业意向, 尽快落实就业岗位。同时, 为降低特殊群体毕业生求职创业的成本,河南省每年为特殊群体毕业生发放 2000 元 /人的求职创业补贴。
(二)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发放
求职创业补贴是在对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愿望并积极求职创业的 6 类困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是指通过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年度(即毕业当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原则坚持自愿申请、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属地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发放标准为符合条件的每人按 2000 元一次性发放, 用于毕业生在求职创业过程中的相关费用补助。每年 8 月底前,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 “河南就业”、登录河南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 “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http: / /hnjy. hrss. henan. gov. cn / jyweb), 通过注册申请人登录账号, 进入“就业补助资金———毕业学年困难毕业生补贴”模块, 按照系统提示, 完整准确填写个人申请信息, 困难类别资质证明及相应家庭关系证明材料并签署申请承网上申报。其中, 学籍证明复印件或申请者学籍名单由所在出具, 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提交当地人社部门。逾期提交申报信息, 系统不再进行审核比对。符合条件的外省生源毕业生网上申报时, 除在网上填写个人基础信息、上传相关困难类别资质证明材料 (低保证或残疾证或助学贷款合同或贫困户明白卡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签署申请承诺外, 还需下载人工审核纸质申请表, 交由当地县级资格认定机构签章后, 与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起提交所属院校进行人工审核校验。第 3 类困难类别毕业生,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的申报信息将按照数据共享机制与系统内已有数据库直接审核校验。通过系统校验的可免予上传助学贷款证明材料; 不属于国家开发银行放贷范围的毕业生可按人工审核要求, 提供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纸质证明材料。
七、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政策
各级教育部门和各校要在每年 9 月 1 日前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移交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地方各级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面向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 开放, 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手续, 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可直接向求职创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 《就业创业证》。各地要健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动态更新就业进展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提升就业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
(一) 提供实名制就业创业服务
1. 支持异地登记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离校未就业毕业生 (包括非本地户籍) 到求职地 (或创业地)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实名制求职登记 (或就业创业登记), 可按规定获得一次性 300 元求职创业补贴。从毕业离校起到毕业当年年底登录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进行主动登记, 或在求职创业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凭身份证或学籍证明材料, 填写 《实名登记表》及办理 《就业创业证》。
2. 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集中统一、归口管理, 由县级以上 (含县级) 公共就业和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由公共人事代理服务机构接收, 成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后, 按有关规定进行转递。公共人事代理服务除档案接收、转递还包括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政审 (考察) 服务、接转递党员组织关系、代办集体户口、代办社会保险、职称初聘和职称评审等服务内容。上述服务业务的前提是毕业生档案接收。
所需材料为: 初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凭个人身份证、《就业报到证》(或毕业学校开具的档案转递通知单) 到相应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接收。再关注或浏览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官方网站查询相应所需业务的流程介绍。
(二) 就业见习
就业见习, 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 通过开发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提供一定期限的岗位实践锻练, 帮助见习人员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的一项就业服务制度,属于就业准备活动。见习对象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 2 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和 16 - 24 岁失业青年(以下统称见习人员)。见习时间为 3 至 12 个月, 期间由见习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政府对吸纳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发放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见习单位, 给予见习补贴, 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吸纳见习人员的见习单位, 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 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 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 50%及以上的, 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110%。对受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 相应延长见习单位的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向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也可查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网公布的就业见习单位及见习岗位计划, 向县级以上人力保障部门确定的就业见习单位直接申请。请关注 “河南就业”微信公众号或登录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选择相应模块申请办理。
(三)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1.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 (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 在校期间可以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创办 (改善) 企业培训、创业实训各一次。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 (或专项职业能力证或培训合格证) 的。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1) 按照 “先垫后补”和 “信用支付”等办法, 由培训人员缴纳培训费用的, 培训补贴由个人申请并拨付个人; 由定点培训机构垫付培训补贴的,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申请并拨付培训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号, 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 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补贴。(2)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取得就业技能培训合格证和职业资格证的, 按相应技能等级确定为五级 /初级 1200 元 /人、四级 /中级 1600 元 /人、三级 /高级2000 元 /人、二级 /技师 4000 元 /人、一级 /高级技师 5000 元)人: 仅取得就业技能培训合格证的, 每人补贴 700 元。申请人到当地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培训。(3) 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和生活补贴的培训机构, 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劳动预备制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应提供培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生复印件、垫付培训补贴协议、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劳动预备制补贴标准每学期每人 1500 元。生活费补贴标准每人每月 200 元, 培训时间为一个学期至 2 个学期。
2.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 (不含培训合格证) 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提供 《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材料。委托鉴定机构代为申请技能鉴定补贴的, 还应提供代为申请协议。经人社部门审核后, 对高校毕业生本人申请的补贴资金, 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对鉴定机构代为申请的, 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代为申请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补贴标准按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确定。
申请人到当地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培训。
3. 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 (技师) 班毕业生分别参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 在参加公务员招录、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以及确定工资薪酬、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方面享受相关待遇申请人到原毕业院校提出申请, 开具相关证明后,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服务大厅办理。
(四) 面向就业困难人员的政策
公益性岗位的援助对象是符合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重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中的特困人员。
1. 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城镇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高校毕业生, 以及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2. 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依法订立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及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 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合同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
3.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相应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五) 灵活就业
对离校 2 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给予社保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本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 / 3。灵活就业的离校 1 年内高校毕业生向常住地或户籍所在地街道 (乡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经基层服务平台初审, 县级人社部门复审、公示后, 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本人银行账户。
八、毕业生 (含在校生) 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一) 《就业创业证》申领
1. 发放对象: 毕业学年高校在校生。
2. 受理机构: 毕业学年高校在校生凭学生证向就业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就业创业证》, 或委托所在高校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
3. 办理要件: 高校在校生基本信息登记表; 身份证 (社会保障卡)、学生证; 近期免冠两寸照片两张 (领取纸质证件的提供)。
4. 各院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 可凭上述材料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 鼓励参加创业培训
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 在校期间可以参加创业培训, 并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创业培训旨在帮助具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的人员学习创业技能、树立创业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 掌握和了解企业创办及管理的基本知识。创业培训分为五个模块: 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实训、网络 (电商) 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 创业意识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 200 元、创办 (改善) 企业培训每人 1000元, 创业实训每人 300 元, 网络 (电商) 创业培训每人 1500 元(含网络教学平台服务费)。申请人到当地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培训。
(三) 税收优惠政策
1.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 年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 (含 10 万元) 的, 实行减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政策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 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的, 实行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 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符合条件的, 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2.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 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 万元 (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9 万元) 的缴纳义务人, 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 (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 万元) 的缴纳义务人。
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对持 《就业创业证》(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 “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 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四) 创业担保贷款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具体要求是:持《就业创业证》、全日制大专以上 (含大专) 毕业证书, 处于自主创业状态, 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 5 年内高校毕业生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 本人及配偶没有其他贷款) 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 20 万元, 合伙、组织起来创业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 10%,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为 300 万元。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创业地 (工商登记注册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申请。
(五) 资金支持补贴
1. 大众创业扶持项目补助
大中专学生 (含毕业 5 年内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生, 以及毕业 5 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 创业并担任项目法定代表人的创业项目, 可申报大众创业扶持项目补助。对评选为省级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的, 给予 2 万元至 15 万元的项目补助; 对评选为市、县级优秀项目的, 项目补助标准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确定, 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符合条件的通过河南省 “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申报, 具体条件请参照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 的通知》(豫人社 〔2017〕77 号)。
2. 开业补贴
大中专学生 (含毕业 5 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 毕业 5 年内留学回国人员) 首次创办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 1 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开业补贴省定标准为 5000 元。有的地方如郑州市将标准提高到 10000 元。开业补贴通过河南省 “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申报。
3. 运营补贴
大中专学生 (含毕业 5 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 毕业 5 年内留学回国人员) 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 3 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 50%的运营补贴, 年补贴最高限额 1 万元。运营补贴通过河南省 “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申报。
4. 郑州市对在创新创业综合体内注册运营的科技型企业,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资助计划,对通过遴选和评审的大学生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给予 5 万-15 万元资金支持; 对入驻创新创业综合体、注册满 1 年且运行良好的大学生创办企业,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 给予创新创业团队 2 万元资金奖补, 其中, 所在县 (市、区) 承担 1 万元。全面落实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六) 创业帮扶
1.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能力提升
从 2016 年起所有高校都要设置创新创业教育课程, 对全体学生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必修课和选修课, 纳入学分管理。对有创业意愿的学生, 开设创业指导及实训类课程。对已经开展创业实践的学生, 开展企业经营管理类培训。各高校广泛开展创业教育, 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 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将创业教育课程作为面向全体高校学生开展创业教育的核心课程, 纳入学校教学计划, 不少于 32 学时、不低于 2 学分。
2.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 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 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 可以折算为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3. 鼓励大学生利用新模式、新技术、新方法在互联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信息、物流、金融等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创新创业, 大力扶持电子商务、休闲旅游、金融服务、物流运输意、研发设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等领域的新业态创业项目。
4. 开展创业交流和创业专家指导服务
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大赛、创业讲座或创业创新培训等活动, 实现创业信息交流。组织河南省大众创业导师为高校毕业生指导、企业诊断等创业辅导服务。高校毕业生可依照相关活动通知参加。
九、河南省人才强省系列优惠政策
人才是第一资源, 是实现民族振兴、赢得国际竞争主动的战略资源, 也是衡量一个地区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指标。进入新发展阶段, 省委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全面加强, 人才队伍快速壮大, 人才效能持续增强, 人才比较优势稳步增强, 我省正在加速形成一支规模宏大、素质优良、结构优化、作用日益突出的人才队伍。
2017 年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 《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3 号), 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 加快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同年,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 《关于加强河南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2021 年 9 月 8 日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汇聚一流创新人才加快建设人才强省的若干举措》, 强调建设人才强省是省委工作会议提出的 “十大战略”的重要内容, 人力资本投入是最有效的投入, 事关建设现代化河南长远目标。要推出一流人才政策, 完善体制机制, 强化跟踪问效, 解决政策落地 “最后一公里”问题, 打造一流人才环境,让中原大地人才荟萃、创新创造活力迸发。
全省 18 个地市都纷纷出台了吸引人才的优惠政策, 其中郑州市重拳出击, 为人才提供了很多优惠的政策。
如: 郑州市颁布了 《郑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发放及非郑州户籍人才购房实施办法 (暂行) 》, 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35 岁以下的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本科毕业生, 在郑州首次购买住房, 均可享受首次购房补贴政策,即博士每人 10 万元, 硕士每人 5 万元, 本科毕业生每人 2 万元。
同时还出台了 《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智汇郑州”人才工程加快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郑州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团队) “智汇郑州·1125 聚才计划”项目实施办法 (暂行) 》、《郑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实施细则(暂行) 》、《郑州市青年人才储备细则》、《郑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集聚计划》、《郑州市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行) 》、《郑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奖励实施办法》、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申请免租住房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 全力为来豫人才保驾护航。
(本篇由河南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编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局提供部分内容)
第三部分 基层就业项目介绍
一、“三支一扶”项目
“三支一扶”是指通过公开招募、自愿报名、考试选拔、统一安排的方式进行。招募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的基层服务项目。2021 年全省共招募高校毕业生 “三支一扶”人员 3000 名 (中央计划 1500 名、省级计划1500 名), 其中支教 318 名、支农 312 名、支医 240 名、帮扶乡村振兴 630 名、水利 100 名、林业 100 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1300 名。服务期限为两年。招募对象为 2021 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含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 择业期内 (2019 年、2020年) 离校未就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2019 年和 2020 年退役的服义务兵役高校毕业生; 我省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 班毕业生, 可分别参照大专、本科文化程度报考;
2017 年起招生的非全日制研究生与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人员待遇: 1. 服务期内 “三支一扶”人员的工作生活补贴标准为: 专科生不低于 2500 元 /月、本科生不低于 2600 元 /月、研究生不低于 2700 元 /月。按照每人 3000 元标准, 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 6 个月以上的 “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补贴。
2. 加大事业单位吸纳 “三支一扶”人员就业力度。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自愿留在服务单位的, 在单位编制限额内, 经各县(市、区) “三支一扶”办申报, 同级编制、人社部门审核, 在核定的事业单位编制内办理入编及聘用手续, 并逐级上报编制、人社部门备案, 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岗位、工资等相关待遇。如服务单位无编制空缺的, 在本县 (市、区) 缺编事业单位范围内聘用。不再约定试用期。
3. 各地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确保为每名 “三支一扶”人员落实各项社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 “三支一扶”人员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建立年度考核奖励机制, 按考核结果等次给予“三支一扶”人员一定奖励。鼓励基层服务单位积极为 “三支一扶”人员提供交通、住宿和伙食等方面的便利, 提高保障水平。
4. 服务期满 1 年且考核合格后, 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参加“三支一扶”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 2 年内, 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 (招聘)、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
5.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 “三支一扶”人员, 3 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 初试总分加 10 分,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 “三支一扶”计划的, 学校应为其保留入学资格。
6. 落实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定向考录 (招聘) 政策。按规定做好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 “三支一扶”人员中定向招录公务员和优先招聘事业单位人员等工作。“三支一扶”人员在基层服务年限计算为工龄, 参加工作时间按其到基层报到之日起算。
7. 对符合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规定的支医人员, 凭服务地医疗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助办理参加考试手续。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支医服务的,期满且考核合格后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依据: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 2021年高校毕业生 “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工作方案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1〕99 号)
二、“选调生”计划
河南省选调生是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实施的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项目。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 为各级党政机关储备后备力量, 补充高素质人才, 是党中央着眼干部队伍长远发展实施的一项战略举措。
(一) 选调名额及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2022 年共计划选调 350 名, 其中, 省直选调生 60 名, 省辖市市直选调生 290 名。选调工作采取本人自愿报名、学校审核推荐、组织人事部门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选调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政治素质过硬, 爱党爱国, 有理想抱负和家国情怀, 甘于为国家和人民服务奉献;
2.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应届硕士研究生不超过 28 周岁(1993 年 7 月 1 日以后出生), 应届博士研究生不超过 35 周岁(1986 年 7 月 1 日以后出生), 大学期间有参军入伍经历的, 按服役年限适当放宽。
4. 学习成绩优良, 截至 2022 年 7 月 31 日, 须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博士研究生可放宽到 2022 年底。研究生学习期间, 必修课不能有不及格记录。
5. 报考省直岗位的考生, 须为中共党员 (含预备党员); 报考省辖市市直岗位的考生, 中共党员、优秀学生干部、获得校级以上奖励人员、大学期间具有参军入伍经历的, 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调。境外高校考生本科阶段须在国内高校就读。
6. 作风朴实, 诚实守信, 吃苦耐劳, 身心健康, 有较好的人际沟通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7.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凡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学术不端和道德品行问题的, 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情形的, 不得报考。
选调程序包括网上报名、资格审核、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办理录用手续、岗前培训等步骤。
选调生正式录用后, 省直选调生由录用单位进行安置, 省辖市市直选调生由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结合个人意愿、专业背景及相关单位编制、职数空缺情况, 统筹分配到市直党政机关工作。分配安置情况统一造册登记报省委组织部。
选调生到岗后, 可结合对口关系, 安排到乡镇 (街道) 进行为期 2 年的基层锻炼 (第 1 年为试用期), 所在单位不得延期选派或提前调回。其中, 省直选调生第 1 年到村任职 (是中共党员的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 非中共党员的任村委会主任助理), 第 2 年在乡镇 (街道) 机关锻炼; 省辖市市直选调生到村任职 2 年。在村任职期间, 履行大学生村官有关职责, 按照大学生村官管理,其间不得借调或交流到上级机关, 经省辖市党委组织部批准后,可有计划参加县乡集中性工作, 但不超过 3 个月。基层锻炼期满后, 原则上返回原单位工作; 本人愿意在基层工作的, 可提出申请, 经所在单位同意后, 报经省辖市党委组织部批准, 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也可留在乡镇 (街道) 工作。选调生 1 年试用期满后, 由所在单位会同相关县 (市、区) 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 按照 《公务员法》和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等文件要求, 及时进行任职定级和公务员登记; 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选调生职务、职级的后续晋升, 按照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有关要求执行。服务期内有 1 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或参加急难险重任务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 应优先提拔使用。选调生的工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省直选调生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管理, 省辖市市直选调生人事档案由所在省辖市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符合条件的, 可享受当地各项人才引进优惠政策。省直选调生在录用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 5 年; 省辖市市直选调生在录用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 3 年, 在本省辖市内最低服务年限为 5 年,均含基层锻炼时间。
政策咨询电话: 0371—65905805
资格审查咨询电话: 0371—61179352、61179396
技术操作咨询电话: 0371—56683837
河南省选调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信息平台:
http: / / xds. haedu. gov. cn /
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特岗教师政策是中央实施的一项对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特殊政策, 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 创新农村学校教师的补充机制, 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2021 年河南省共招聘农村特岗教师 18000 名。招聘对象为:普通高校应、往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应、往届专科毕业生; 上述招聘对象均要求年龄在 30 周岁以下 (1991年7 月 1 日及以后出生)。
特岗教师服务期为 3 年。特岗教师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 其他津贴补贴由设岗县 (市) 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特岗教师年工资性补助水平综合确定。特岗教师在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等方面与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特岗教师的档案、户口等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 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16〕79 号) 及 “三支一扶”规定有关优惠政策; 经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 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办理入编手续, 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 对服务期满重新择业的特岗教师, 设岗县 (市) 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2021 年特岗教师招聘工作管理体制和特岗教师服务期内的管理等有关政策, 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 《河南省 2009 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豫教师 〔2009〕82 号)、《关于全面加强特岗教师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教师 〔2018〕78号) 等文件要求执行。
2021 年特岗教师招聘继续实行 “县来县去”、“乡来乡去”的优先聘用和岗位分配政策。各地在制定特岗教师招聘的面试考核、调剂递补工作方案及就业岗位分配办法时, 要坚持同等条件下生源地考生优先的原则, 优先聘用本县或周边地区的考生, 并充分考虑特岗教师个体家庭因素, 优先安排到相对较近的乡镇学校或村小、教学点工作, 引导和鼓励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继续任教。做好 “农村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研究生签约聘用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精神, 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河南师范大学、信阳师范学院 “硕师计划”研究生定向到贫困县就业, “硕师计划”研究生不再参加特岗教师招聘考试, 可直接聘用为特岗教师, 3 年服务期内派遣至乡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
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岗教师招聘网络信息平台:http: / / tgzp. haedu. gov. cn /
四、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是 2003 年, 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精神, 联合实施的一项重大人才工程。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在读研究生, 到西部基层开展为期 1-3 年的志愿服务工作, 鼓励志愿者服务期满后扎根当地就业创业。西部计划按照服务内容分为基础教育、服务三农、医疗卫生、基层青年工作、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新疆、服务西藏 7 个专项。
西部计划保障措施: 政策支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单位 《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 西部计划志愿者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鼓励各地积极出台支持志愿者扎根当地的政策措施。
1. 服务 2 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 服务期满后 3 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 初试总分加 10 分,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 参加西部计划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志愿者, 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 2 年内 (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自研究生毕业时开始计算), 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 (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须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
3. 按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 可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4.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 依实际服务年限计算服务期及工龄(参加工作时间按其到基层报到之日起算), 并在服务证书和服务鉴定表中体现。
5. 服务期满 1 年且考核合格后, 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6. 出省服务的和在本省服务的志愿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资金保障方面有:
1. 西部计划作为中央举办、地方受益的国家项目, 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按照西部地区每人每年 3 万元(南疆四地州、西藏每人每年 4 万元)、中部地区每人每年 2. 4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体制结算方式拨付省级财政部门。地方各级财政要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自身财力,按月足额发放志愿者工作生活补贴, 承担志愿者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 (个人缴纳部分从志愿者工作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 保障各级项目办开展志愿者招募、培训、派遣、宣传等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单位 《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 各地可参照当地乡镇机关或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收入水平, 确定西部计划志原者工作生活补贴标准, 并为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务的志愿者提供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2. 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 确保为每名西部计划志愿者 (含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 落实社会保险。考虑到西部计划志愿者地域跨度较大、影响安全因素较多等特点, 各地要按照全国项目办有关要求, 为每名西部计划志愿者 (含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 购买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志愿者办理其他补充医疗保险。
3. 县级项目办及基层服务单位应为志愿者提供交通、住宿、伙食等方面的便利, 提高保障水平。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网络信息平台:
http: / / xibu. youth. cn /
五、2022 年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流程及政策
(一) 基本身体条件
按照新修订的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1. 身高, 男青年不低于 160cm, 女青年不低于 158cm, 条件兵另行规定。
2. 体重,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 < 7. 0mmol / L 的,合格。
(1) 男性: 17. 5≤BMI < 30, 其中: 17. 5≤男性身体条件兵BMI<27;
(2) 女性: 17≤BMI<24。
注: BMI=体重 (千克) 除以身高 (米) 的平方
3. 视力,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 4. 5, 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 4. 8, 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 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 4. 8 或矫正度数超过 600 度, 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 (不含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等其他术式) 后半年以上, 无并发症,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 8, 眼底检查正常, 除条件兵外合格。
条件兵视力合格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4. 血压, 收缩压: 90- 140 毫米汞柱; 舒张压: 60- 90 毫米汞柱。
5. 心率, 心率在下列范围, 合格。
心率 60~100 次 /分;
心率 50~59 次 /分或 101~ 110 次 /分, 经检查系生理性 (条件兵除外)。
(二) 年龄要求
1. 男兵报名年龄
(1) 研究生:
18 至 24 周岁 (1998. 1. 1-2004. 12. 31 出生的);
(2) 本科:
a. 在校生: 18 至 22 周岁 (2000. 1. 1-2004. 12. 31 出生的);b. 毕业班生、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 18 至 24 周岁
8. 1. 1-2004. 12. 31 出生的);
(3) 专科:
a. 在校生: 18 至 22 周岁 (2000. 1. 1-2004. 12. 31 出生的);b. 毕业班生、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 18 至 24 周岁
8. 1. 1-2004. 12. 31 出生的);
(4) 高校新生:
18 至 22 周岁 (2000. 1. 1-2004. 12. 31 出生的);
2. 女兵报名年龄
(1) 上半年应征报名年龄
a.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 18 至 22 周岁(2000. 1. 1-2004. 12. 31 出生的);
b. 2021 年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 18 至 23 周岁
9. 1. 1-2004. 12. 31 出生的)。
(2) 下半年应征报名年龄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 18 至 22 周岁(2000. 1. 1-2004. 12. 31 出生的)。
(三) 时间安排
男兵
每年兵役登记时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应征报名时间: 上半年应征报名: 2021 年 12 月 1 日至 2022 年2月 10 日 18 时; 下半年应征报名: 2021 年 12 月 1 日至 2022 年 8月10 日 18 时。
特别提醒: 2 月 10 日 18 时以后, 只能报名下半年征兵。3 月30 日前, 如想报名上半年征兵, 需由报名应征地县级征兵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协助补报名。男青年应征报名前须完成兵役登记。
女兵
上半年报名时间: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2 月 10 日 18 时;下半年报名时间: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8 月 10 日 18 时。
(四) 报名程序
1. 男兵报名应征程序
网上报名: 有应征意向的男性青年可登录 “全国征兵网”(ht-tps: / / www. gfbzb. gov. cn / ), 填写个人基本信息, 报名成功后, 自行下载打印 《男性公民兵役登记 /应征报名表》(非大学生) 或《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大学生), 大学生符合国家学费资助条件的, 同时还应下载打印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分别简称 《登记表》、《申请表》), 分别交应征地乡镇街道武装部或高校武装部。
初审初检: 乡镇街道武装部或高校武装部根据应征用户信息以及应征用户本人进行初审初检。
体检政审: 应征地兵役机关会将具体上站体检时间、地点通知应征者, 应征者本人携带身份证 (户口簿)、毕业证书 (高校在校生持学生证) 以及盖章后的 《登记表》、《申请表》参加应征地县级征兵办组织的体格检查, 由当地公安、教育等部门同步展开政治联审工作。
走访调查: 政治联审和体检初步合格者, 将由县级征兵办公室通知应征者所在乡 (镇、街道) 基层人武部, 安排走访调查。
预定新兵: 县级征兵办公室对体检和政审双合格者进行全面衡量, 确定预定批准入伍对象, 同等条件下, 优先确定学历高的应届毕业生为预定新兵。
张榜公示: 对预定新兵名单将在县 (市、区)、乡 (镇、街道) 张榜公示, 接受群众监督, 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天。
批准入伍: 体检、政审合格并经公示的, 由县级征兵办公室正式批准入伍, 发放 《入伍通知书》。大学生凭 《入伍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享受义务兵优待, 等待交接起运, 统一输送至部队服役。申请学费资助的, 还要将加盖有县级征兵办公室公章的《申请表》原件和 《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优待政策办理: 批准入伍的, 根据批准入伍地兵役机关和民政部门的要求, 及时提供指定开户银行的账号及相关资料, 以便办理义务兵优待金; 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校生或家长, 持 《入伍通知书》及兵役机关复核盖章后的 《应征入伍高校学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到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在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 1 个月以内, 由家长持 《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到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民政部门登记; 高校新生本人或家长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 (户口簿)、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 到应征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 《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交由县级征兵办公室统一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2. 女兵报名应征程序
网上报名: 符合当年征集基本条件的女青年, 可登录 “全国征兵网”, 填写报名信息。报名截止后, 网上报名系统将自动依据报名人员当年高考相对分数进行排序, 择优选择初选预征对象。
被确定为初选预征对象的女青年, 系统初审初检后, 登录 “全国征兵网”, 下载打印 《应征女青年网上报名审核表》。符合国家学费资助条件的, 同时还应下载打印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分别简称 《审核表》、《申请表》) 并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
初审初检: 女青年持 《审核表》、本人身份证 (户口簿)、毕业证书 (高校在校生持学生证) 等相关证件, 按兵役机关通知要求参加地市级征兵办公室组织的初审初检, 合格者确定为送检对象。
体检考评: 征兵开始后, 送检对象根据兵役机关通知, 携带本人身份证 (户口簿)、毕业证书 (高校在校生持学生证) 等相关证件, 到指定的体检站参加体格检查和综合素质考评。
政治审查: 体格检查和综合素质考评后, 由县级兵役机关会同当地公安、教育等部门, 对其进行政治联审和走访调查。
预定新兵: 省级或地市级征兵办公室对学历、年龄、体检和政治考核全部合格的应征女青年, 按照综合素质考评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 依次确定为预定新兵。预定新兵名单 (包括姓名、户籍地、学历、高考原始总分数、综合素质考评分数) 同时在省、地市、县三级征兵办公室营院外张榜公示, 接受群众监督, 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天。
批准入伍: 经公示未被举报和反映有问题的, 确定为批准入伍对象, 由县级征兵办公室办理批准入伍手续, 发放 《入伍通知书》。大学生凭 《入伍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享受义务兵优待,等待交接起运, 统一输送至部队服役。申请学费资助的, 还要将加盖有县级征兵办公室公章的 《申请表》原件和 《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优待政策办理: 与男兵要求相同。
(五) 优待政策
1. 优先征集
实行大学生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考、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 “四优先”征集政策。今年, 仍将以大学生为重点征集对象, 男性大学生体检政考合格一个批准入伍一个。
2. 部队发展
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和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可以报考军队院校、保送军校; 作战部队建制旅团级单位、作战部队军师级单位直属队、海防部队独立营级单位的战斗班班长或技术尖子, 表现优秀的可以保送人军队院校学习, 培训合格后提拔为干部; 参加全国统一高考, 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可以直接提干; 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优先选取士官。
3. 复学升学
入伍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学籍, 退役后 2 年内允许复学或者入学, 退役后免修军事技能, 符合条件的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高职 (专科) 在校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硕士研究生、普通本科专升本专项招生计划, 扩大“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至 8000 人, 专项计划重点向 “双一流”建设高校倾斜, 自 2021 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起执行。不报考专项计划的本科生在完成学业后 3 年内还享受笔试加 10 分,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高校在校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初试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高职 (专科) 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 应征入伍, 退役后在完成高职 (专科) 学业的前提下, 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 自 2022年专升本招生起执行。上半年被批准入伍的高职 (专科)、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班学生, 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与相关实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 符合毕业条件的, 学校准予毕业, 享受应届毕业生入伍相关待遇。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后, 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 经部队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4. 退役就业
《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规定: 在征集期间,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 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 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 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 支持兵员征集工作,服役期间保留其被录用或聘用资格。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人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退出现役后选择回原单位的, 应当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入伍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 1 年内, 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 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 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服务。为支持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我省出台了不少硬性措施, 如: 在公务员考录、政法干警招录时,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定向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 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 笔试总分加 5 分; 参加县级、乡镇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 笔试总分加 10 分, 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务出现空缺时, 主要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单独组织招录。国有企业招工时, 安排不低于 20%的比例用于定向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
公费师范生、医学定向 (含企业委托培养) 高校学生 (含毕业生、在校生、新生), 符合征集入伍服现役条件的, 应当依照《兵役法》等法律规定, 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 服义务兵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等同于履行协议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 落实有关优待政策, 积极支持学生应征入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其参军入伍。
服现役满 12 年的士官,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 5 级至 8 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 优先安排工作。
“24365”校园招聘网将设立专区, 为退役大学生士兵求职就业畅通渠道。
5. 经济补助
义务兵期间, 当地政府每年发给家庭优待金。我省规定: 农村义务兵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人, 城镇义务兵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在部队立功受奖或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 当地政府还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人伍后, 衣、食、住、行、医等由国家供给, 享受退役养老、退役医疗、退役失业保险。义务兵: 第一年津贴 7200元, 第二年 8400 元, 担任正、副班长职务或特殊岗位, 艰苦、边远、海岛地区还有特殊补贴。士官: 第一年下士 3155 元, 第一年中士 4110 元, 第一年上士 4875 元, 第一年四级军士长 5735 元,第一年三级军士长 6530 元, 第一年二级军士长 7490 元, 第一年一级军士长 8380 元。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 部队发给退伍费、回家差旅费、医疗保险费、1 个月的津贴及生活费等近 5000 元,退役金 9000 元。回到地方我省发给一次性自主就业补助金 9000元。士官退役将享受更多经济补助。
除享受义务兵津贴费、家庭优待金、退役金、退伍费等正常经济补助之外, 对大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进行补偿代偿, 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 8000 元, 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 12000 元。
对在校就读学习期间征集入伍的大学生 (含应届毕业生) 省政府一次性给予 5000 元的生活费补助, 各地在此基础上还给予补助。对自愿到西藏、新疆等艰苦地区服役的还将给予专项奖励。
在高校所在地报名应征的高校在校学生 (含应届毕业生), 寒暑假期间返校参加体检政考、役前教育训练等, 就读高校应集中统一安排食宿, 高校所在地市、县两级征兵办公室应给予学生返校交通、食宿等相应补助, 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在户籍地省辖市以外 (含省外) 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在校生 (含应届毕业生)、就业的往居毕业生, 征兵期间返回户籍地应征的, 由应征地征兵办公室予以交通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省辖市征兵办公室确定。
6. 其他优待
批准入伍的高校学生 (含应届毕业生、在校生), 在学校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优先, 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考上军校 (含士官学校)、直接提干、晋升士官的, 在河南省 “三好学生”评选表彰中优先评选, 不受名额限制, 须发荣誉证书。退役复学大学生士兵, 复学当年综合测评德育分加 10 分; 高校在综合奖学金(助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评优评先、实习安排等方面优先考虑, 在就业创业方面优先推荐和扶持。
上半年被批准入伍的高校毕业班学生, 相关高校应指定专人负责审核学生毕业信息, 入伍后表现良好、符合毕业条件的, 按时发放毕业证书, 开展职业资格认证的高职 (专科) 院校同时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医药卫生类等有特殊要求的专业除外)。本科及以上毕业班学生通过学位考试、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还应发给学位证书。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人伍前的承包地 (山、林) 等, 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 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 免除其他负担。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 免费邮递。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 参观游览公同、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等享受优待。
(六) 征兵政策咨询
1. 网上咨询: 全国征兵网
2. 关 注 微 信: 河 南 省 征 兵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 微 信 号:henanzhengbing).
3. 现场咨询: 就读高校武装部或高校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本篇由省人社厅就业促进局、河南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编校)
第四部分 就业程序及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一、报到证说明
报到证以前也称为 “派遣证”, 其全称为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 (毕业研究生) 就业报到证》, 由国家教育部授权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签发 (特殊情况可由教育部直接签发)。
普通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河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并审核签发。
(一) 报到证的作用
1. 是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
2. 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普通全日制毕业生;
3. 接收单位凭就业报到证予以办理毕业生的接收手续和户口关系。
报到证目前仍在中国人事管理体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因此, 毕业生们应注意保管好自己的报到证, 不要丢失。毕业生如不慎遗失报到证, 须由本人向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报到证只能一人一份, 由其他部门印制或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无效。
凡自行涂改、撕毁的就业报到证一律作废。
(二) 报到证的形式和内容
一份报到证由正副两联组成: 正联 (本、专科为蓝色, 研究生为粉红色) 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发放给学生个人, 副联 (白色,也叫通知书) 连同档案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寄至报到证开具的用人单位或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二、报到证签发类别
(一) 回生源地就业
未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 可申请回生源地就业, 报到生源所在地人社局 (师范类毕业生到教育局)。
(二) 非生源地就业
1. 提供用人单位盖章的协议书或接收函, 且该单位有用人自主权能够接收毕业生档案、户口、人事关系, 报到证可直接签发到用人单位。
2. 到非生源地的单位就业, 但该单位没有用人自主权, 不能接收毕业生档案、户口的, 按规定签发到当地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三) 到我省省直单位或中央驻豫单位就业
到省直或中央驻豫单位就业的毕业生, 就业报到证签发至用人单位。
(四) 外省就业
到外省就业的毕业生, 一般就业报到证开至地市一级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特殊情况据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办理)
(五) 灵活就业
灵活就业指的是非全日制、临时性、劳务派遣、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的就业。灵活就业的毕业生, 就业报到证可签发至生源地, 接收部门为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也可实行人事代理。
(六) 其他情况
1. 申请出国 (出境) 的毕业生: 申请出国 (出境) 的毕业生, 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学校可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或人才中心托管。
2. 结业: 如果落实到就业单位的结业生, 凭单位证明可签发就业报到证, 但必须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 “结业生”字样; 择业期内无接收单位的, 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籍转至家庭所在地, 自谋职业。
3. 港澳台学生可依据教育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内地 (祖国大陆) 普通高校就读的港澳台应届毕业生的通知》办理。
三、调整改签
(一) 什么是改签?
改签是在择业期内对已签发到具体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同原工作单位解除用人关系, 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 原接收单位或市地、县 (市) 同意, 报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 调整报到证的一种方式。
(二) 超过择业期怎么办?
毕业生改签报到证须在择业期两年内办理, 逾期不再办理有关手续。超过择业期的毕业生手续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人事调动手续或直接到相关人才交流中心办理。
(三) 改签毕业生的户籍关系如何办理?
未在原接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 由毕业生持改签后的就业报到证、原户口迁移证到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改迁; 已在原接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 由毕业生持改签后的就业报到证到当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四、省内院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及改签程序
(一) 办理时间
在两年择业期内。(毕业当年 7 月 1 日到两年后 6 月 30 日)(二) 首次办理所需材料与接收单位签订的 《就业协议书》或 《接收函》(申请回原籍的此项可略)。
(三) 改签办理所需材料
1. 原《就业报到证》。
2. 原接收单位或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改签意见。3. 与新接收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 (申请改回原籍
的此项可忽略)。
(四) 办理方式
1. 现场办理
毕业生可持相关材料到河南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现场办理。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相济路 81 号河南省大学生就业创业综合服务基地附楼一楼综合服务大厅。
2. 网上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 “河南大中专学生就业创业”或登录河南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上传相关材料即可申请网上办理。办理完成后会按照申请办理时预留地址将报到证邮寄到毕业生手中。
五、省内院校升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
毕业当年被录取到高等院校进一步深造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办理就业报到证, 确因就业或其他原因需办理的, 由本人填写放弃入学资格承诺书后可予以办理。
六、补办 《就业报到证》的流程
省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遗失的, 须由本人提出申请, 填写 《就业报到证》遗失补办申请表, 并提交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 审核无误的受理即时办结, 补办 《就业报到证》或《就业报到证证明书》。
七、户口、档案、党团组织关系的转移
(一) 户口迁移手续办理
1. 入学时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 学校户籍管理部门到学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 《户口迁移证》; 毕业生到学校户籍管理部门领 《户口迁移证》; 毕业生持 《户口迁移证》到转入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2. 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的毕业生: 请持 《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及 《就业协议书》或用人单位录用证明到生源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 《户口迁移证》。
(二) 档案转递办理
毕业生持 《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到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三) 党团组织关系转递
毕业生持 《就业报到证》到学校负责党团组织关系的部门办理手续, 持有关证明将党团组织关系转到 《就业报到证》指定的报到单位。
八、流动人事档案管理范围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 (含县级)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 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包括: 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 辞职辞退、取消录 (聘) 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 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 (聘用) 关系人员的档案; 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 (境) 人员的档案;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 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 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内容
(一) 档案接收
1. 设立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4〕90 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6〕44 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6〕75 号)
2. 服务对象及所需材料: (1) 初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凭学校提供的档案转递通知单或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相应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接收; (2) 机关、事业单位辞职人员提供公务员(事业单位) 辞职申请表、原所在单位辞职批复文件、《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和档案材料清单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接收;
(3) 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离职人员提供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和档案材料清单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接收; (4) 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海外毕业院校毕业证复印件 (验原件), 海外毕业院校成绩单原件到人才机构办理档案接收。
(二) 档案转出
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被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成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后, 即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递。个人跨地区就业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职手续后, 其档案在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可直接办理转递手续。档案转出时, 转出机构要在档案内附上档案转递单与材料清单, 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不得个人自带档案。
1. 设立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4〕90 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6〕44 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6〕75 号)。
2. 服务对象及所需材料: (1) 因各种原因, 档案需转至其他具有档案管理权的单位, 或其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流动人员, 需提供该单位开具的调档函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 (2) 因升学、入伍等需转出档案的流动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入伍通知书或武装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三) 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1. 设立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4〕90 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6〕75 号)。
2. 应当归档的材料: 符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 T32623—2016) 载明范围内的档案材料。
(四) 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 (借) 阅服务
1. 设立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4〕90 号)。
2. 服务对象: (1) 因侦查、审理或公证需要, 查 (借) 阅有关人员档案的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国家机关或公证机构;
(2) 因考察、任免、聘任、调动、招聘、入党、出国等事由, 需查 (借) 阅有关人员档案的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
(五)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1. 设立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4〕90 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6〕44 号)。
2. 服务对象: 因入党、考研、报考公务员、调动工作、求职择业、参军入伍等原因, 需要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的存档人员。
(六) 为相关单位提供政审 (考察) 服务
1. 设立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4) 90 号);
2. 服务对象: 因考察、任免、聘任、调动、招聘、入党、出国等事由, 需要政审 (考察) 有关人员档案的单位。
(七) 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1. 设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共中央组织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 〔2004〕10 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 《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 〔2015〕33 号); 《中共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流动人员委员会流动党员管理暂行办法》(豫人才 〔2014〕32 号)。
2. 服务对象: (1) 非公有单位集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党组织的党员; (2) 委托存档且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 (3) 在民营、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或暂未建立党组织的单位工作, 委托存档的党员; (4) 尚未落实工作单位也并未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大中专毕业生党员; (5) 需要将党员组织关系从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党组织正常转出的党员。
预备党员接收: 按照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 (居住地) 发生变动, 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
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 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 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 不予承认。
(八) 集体户口代办 (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业务)
1. 设立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关于印发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 〔1996〕118 号); 原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教育委员会、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粮食厅《关于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届大专以上毕业生档案管理和户粮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豫人 〔1999〕31 号)。
2. 服务对象: 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届大专以上毕业生; 已于当地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且档案在该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托管的毕业生。
(九) 社会保险代办 (省人才交流中心业务)
1. 设立依据: 原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 〔2006〕42 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临时性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 〔2001〕9 号);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 〔2003〕10 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 号); 原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河南省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豫劳社医疗 〔2003〕27 号);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郑人社医疗 〔2010〕21 号);现行社会保障政策。
2. 服务对象: 人事档案在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并具有郑州市区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
(十) 职称初聘与职称评审 (省人才交流中心业务)
1. 设立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原人事部 《关于印发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 〔1996〕118 号);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原河南省人事厅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人〔1997〕18 号); 原河南省人事厅 《关于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职 〔2006〕24 号) 及河南省职称改革的相关文件。
2. 服务对象: 人事档案在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或其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托管, 且符合河南省晋升职称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常见问题解答
(一) 档案管理服务包括转正定级吗? 工龄怎么计算?
答: 根据人社部发 〔2016〕44 号文件,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不再对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等材料及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
(二) 档案保管费怎么收取?
答: 根据人社部发 〔2014〕90 号文件精神, 自 2015 年 1 月 1日起, 不再收取档案保管费。
(三) 调来的档案能自带吗?
答: 根据人社部发 〔2014〕90 号文件, 档案转递应严密包封并填写 《档案转递单》, 通过机要交通或专人送取, 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四)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还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吗?
答: 根据人社厅发 〔2016〕75 号文件,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
(五)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存放期间还调整档案工资吗?
答: 根据人社部发 〔2014〕90 号文件, 存档不再调整档案工资。
(六) 大中专应届毕业生想在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存档, 怎么签订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答: 具有郑州市区户口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持身份证前来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在郑州市区工作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持带有工作单位盖章的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省人才交流中心签订。
(七) 开具调档函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 1、档案在其他人才机构存放, 需开调档函转至我中心的,不再需要其他人才机构的存档凭证; 2、原单位为机关 (事业) 单位的, 提供身份证、原单位辞职手续、与郑州市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郑州市区户口可以不提供劳动合同); 3、原单位为国有企业的, 提供身份证、原单位解除合同手续、与郑州市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郑州市区户口可以不提供劳动合同)。
(八) 开涉档证明需要带什么材料?
答: 带身份证, 委托办理的带双方身份证。
(九) 我今年大学毕业了, 准备复习考研, 不参加工作, 我的档案怎么存放?
答: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 你的档案可以在学校保存两年, 也可以存放到你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十) 人事档案在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的毕业生可以初聘职称吗?
答: 可以。可凭学历 (学位) 证书、就业报到证、身份证、继续教育证书、《河南省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及一寸免冠照片到存档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
(十一) 人事档案在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的毕业生怎样参加社会保险?
答: 单位统一参保的, 可通过单位办理新增投保手续; 单位不统一参保或暂无工作单位的, 本人可到存档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开户和代缴手续。
(十二) 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省人才交流中心流动党委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和去向怎么写?
答: 转入省人才交流中心流动党委的 《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抬头写: “中共河南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去向: “中共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流动人员委员会”。
(本篇由河南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编校)